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该是指信赖利益损失。
从目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来看,很多纠纷引发的原因均是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下跌等原因,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合同。在房价上涨时,出卖人往往首先要求买受人加价,加价不成则可能采取串通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价下跌时,则买受人往往要求出卖人降价,协商不成,则买受人以各种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进行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显然符合损害赔偿政策的选择标准。因此,我们认为,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可以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
总之,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致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信赖利益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损失等),损失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需注意:
1. 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
2. 合同解除的原因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3. 在清偿期届至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并不能请求履行利益赔偿。
4. 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仅能主张履行利益赔偿,而无法主张合同消灭所致损害的赔偿。
5. 在买受人获得赔偿时,应当扣除买受人因合同解除而减少的费用支出,此为损益相抵的当然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