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法规定不明的情况,从公平的角度设立举证义务的承担,可以达到立法目的的原则实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的状况下权衡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利益及法律责任的平衡,实现股东在恶意不予清算的情况下,其责任由清算义务走向清偿责任的转换。 在公司股东以财务帐丢失为由或者其它借口而拒不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从证据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公司的有关财产及权利义务转由公司股东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股东承担的将突破清算义务,而是直接对于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一点,我认为不悖于公司法的规定,且灵活地运用了举证规则,事实上可以打击公司股东利于法条含糊不明的空子来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