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结构视角下,商标权作为对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自然仅限于对商标结构体的支配,而不包括对结构中任何构成要素的支配。
首先,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专有性,这是商标权的核心领域。我们通常说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实际上是对商标结构的使用或者再现;以销售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由于商标结构会在消费者心理认知中得到再现,使用人便构成对商标结构专有性的侵害。
其次,商标权的支配力表现为保持商标结构的完整性。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为消费者或者终端使用者识别被标识的商品来源提供保障。为使商标的功能得以实现,在市场流通中,商标权人应该而且有权对商标结构的完整性进行控制,从而使带有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能够到达消费者或者最终使用者。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商标标识,或者更换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都属于对商标结构完整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