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该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有五种: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这里有必要提示一下,本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营利目的,或事实上没有获取利益,不影响本罪成立,显然降低了本罪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