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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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介绍嫖客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这个问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卖淫者也是经当事人介绍的,介绍嫖客和介绍卖淫是两人以上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这种情况也构成介绍卖淫罪,构成介绍卖淫罪的通常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一、介绍嫖客是否为介绍卖淫罪?

介绍嫖娼是否为介绍卖淫罪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介绍卖淫行为和介绍嫖娼行为是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经预谋后按分工不同分别实施的,则介绍嫖娼者亦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2、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三、对介绍卖淫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介绍卖淫罪的定罪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介绍他人嫖娼的当事人跟卖淫者并不认识,跟卖淫团体也没有任何关系,不能按照介绍卖淫罪定罪,但是,有预谋的介绍他人卖淫,同时给卖淫者介绍嫖客的,也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即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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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徐某预谋介绍曹某(1995年4月1日出生)卖淫,刘某联系嫖客李某某后,安排徐某将曹某送至固镇县城关镇一足疗城,后李某某将曹某带到固镇县城关镇一旅社内,与其发生嫖宿关系,刘某收取嫖资100元。  
二、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张某(另案处理)预谋介绍曹某、金某某(1995年10月11日出生)卖淫,刘某联系两名嫖客后,安排张某将曹某、金某某送至固镇县城关镇一宾馆,曹某与邹某某发生嫖宿关系,张某收取嫖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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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二、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徐亚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本案到底应该定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二是在第三起犯罪中,刘某介绍曹某、金某某两人卖淫,后曹某与肖某某及张某发生嫖宿关系行为应如何认定?三是本案两被告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1、本案到底应该定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1992年《全国人民方代表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规定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方代表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具体解答了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可见,关于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司法机关只是给了一个方向性的答复。笔者认为,除要看行为人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外,还应注意到组织卖淫罪一般表现为有固定的组织人员和卖淫人员,组织卖淫流程比较有规律性,最重要的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多次组织他人卖淫,但却没有固定的场所和固定的卖淫人员。另一方面,《解答》第六条解答了如何认定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见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只要有介绍卖淫的行为即可。本案中,刘某虽然多次介绍卖卖淫,但每次均系不同卖且卖淫场所不固定,另一方面,案件的材料仅能反映刘某多次带人卖淫,但反映不出其行为具有周期性、规律性。因此,本案应定介绍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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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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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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