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试点。)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是在进行试点之后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触犯本罪的,至少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形进行判刑,介绍、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卖淫的,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