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增加了一条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的处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具体情形包括,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指定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具体情形包括: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在司法鉴定的登记、延续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给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不具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发放证书的;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非法收取费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