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的释放证明,是一种法律文书,指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释放证故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而不再羁押。
另外,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仍会进行案件侦查,如果认为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仍会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最后也仍会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