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受限的法理基础并非专利权。这是因为,其
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著作权没有受到专利权的限制。被许可人在进行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实施复制等行为,这些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否则的话,在专利申请期间,著作权人仍然有权禁止被许可人使用相关图案进行专利申请。显然,这是不合理的。其
二,专利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特定范围内著作权的放弃。无法推断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行为可以被视为放弃专利产品上的著作权。著作权是一项绝对权、支配权,涉及到不特定的第三方利益,著作权的放弃也往往需要法定的方式进行。以专利权为例,专利法上规定的弃权方式就仅仅包括两种:一是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的;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显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中,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行为即视为放弃专利产品上的著作权。同样的道理,商标的申请行为无法被视为放弃商标图案的著作权。其
三,在获得专利权后,同一图案上,专利权和著作权完全可以并存,专利权并不排斥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种行为同时也侵犯了著作权,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应当分别提起侵权之诉讼,无非是二者的权利基础和侵权赔偿范围是不一致的。无法想象,如果专利权人不提起诉讼,著作权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