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终止后如何恢复权利
(1)若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期限,最终导致其应享有权利丧失,自该障碍消除之日算起,最长可在二个月内,但最晚不得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可以向专利局详细阐述原因,附带提供相关证据文件,以申请恢复其所失去的权利;
(2)若是当事人因为合理原因,如病痛、疲劳等因素导致未能按时履行期限义务,从而使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亦可在收到专利局关于此事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向专利局陈述缘由,并提交申请来恢复其丧失之权益;
(3)对于那些没有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维持费用或者是年度费用之人,他们可能仅能以不可抗力作为理由,并据此要求专利局恢复对其权益的保护。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
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当专利权面临终止的情况时,可能的主要原因包括专利的有效期限得以圆满结束、专利权人未能依照相关法规按期足额支付年度费用以及专利权人主动声明放弃所拥有的专利权等方面。关于具体的专利权种类和期限问题,请注意以下详细信息: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期为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类型专利的法定有效期则分别为10年与15年,且所有这些期限都需自对应的专利申请日期开始计算并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