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女双方在结婚的时候,男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在结婚前给付的彩礼金。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双方结婚,不以给付金钱为前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定婚的钱。由于有的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没有足够的经济收入,给付彩礼已经导致出现生活上的困境,有些女方在结婚时要求男方给付一大笔彩礼金,男方有的是迫于无奈四处借债给付彩礼金。法律这么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某些人利用结婚赚取大量礼金,使得某些家庭处于绝境。这样的情况下,在其中一方提出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