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作为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完整的版权,晏艳律师表示这其中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又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财产权。
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晏艳律师表示,这表明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