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存取款凭条,是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将款项存入其账户或者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证明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具有货币收取给付的关系,具有银行结算凭证的功能。因此,伪造存取款凭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对伪造金融票证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包括存取款票条中记载的存取款余金额和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