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服刑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兼顾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交纳养老保险费,不计量交费年限。刑满释放后能够继续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刑前后的事实上交费年限能够合并计量,视为交费年限不予认同。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纪的,在服刑期间不解决退休手续,待其刑满后再解决。服刑前的交费年限必须满15年以上才能解决退休手续。对交费不满15年的,按限定一次性处置,不享受长久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其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准则继续发放养老金,参与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