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如果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错误,就有可能错杀无辜。为了避免发生错杀,就必须停止执行死刑,对案件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原判确有错误,适用死刑不当,即应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果经查原判正确,则应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重新交付执行死刑。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在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即应停止执行死刑。
经查证属实的,应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他刑罚;经查不实的,应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重新交付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