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第一次笔迹鉴定结果,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以及证据,法院都不会同意再次鉴定的。有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想办法证明第一次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才能同意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