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该定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第
一、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第
二、作品应以确定的内容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或者反应一定的客观事物或现象
第
三、作品应具有客观的能为人们所认识的表现形式
第
四、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第
五、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一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尤其是文学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要能独立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原理、原则、规则、方法、规律、事物、事实或现象,使广大受众能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而不应当只是文字的简单叠加。
因此,作品名称在不具备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且不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不构成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