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诚然法律作此规定是为了降低公司设立的难度,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有资格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合资企业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也就是说,合资企业成立之初,中方的资金就已经到位,但外方只需缴足15%即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外商为了获得利润最大化,自然会拖延缴付注册资本。据调查,外方资金到位率一般只有60%—70%,有的只有20%—30%,但却能够按照协议上的注册资本比例获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