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找到的刑事免于处罚律师意见书如下,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张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张,辩护律师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本意见所基于的事实 会见时,张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情况为: 2012年1月15日,张在展台上看到一款可以看电视的手机,一时兴起把手机拿在手上边走边玩弄。此时,被看展台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幕,询问张是否有拿手机并叫张把手机交出,张未作否认,随后也把手机交换给了工作人员。展台工作人员通知保安带来警察,把张带到了派出所。
二、犯罪嫌疑人张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且情节轻微 首先,在事实方面,张拿着手机时,被展台工作人员发现后,就交出了手机,并未造成财产损失,即使构成盗窃,也应当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