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这是我国古代社会复制权的官府特许性保护,而如今著作权已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其涵义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格利益以及支配该作品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总称”。那么在新媒体环境下,面对那些以技术为支持的载体形式传统的纸媒体的有形载体形式已被颠覆。对于作品lt;;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一个立法性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新媒体上的作品是通过数字化技术处理并向我们所呈现的内容,虽然载体与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其仍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本质特征。首先是具有独创性。这一点在新媒体作品上也可以表现得十分清晰,作品只要具有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能够证明其独创行为的存在即可。关键在于第二点,即须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复制。在新媒体的环境下,作品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能够在新媒体环境里“流动”的,没有任何时间和地域限制,如何理解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任何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的文件必须输入到 服务器的硬盘驱动器内。即以数字化形式固定在汁箅机上,这种固定的结果能够被他人适用联网主机所阅读.下载到其主机硬盘上,或使用其他的载体形式复制传播,显然,这个过程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由此,新媒体环境下的作品是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