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学生宿舍失窃或失火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隶属法律职责问题,教育部无明文限定,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应该看是由于谁的过失引发的问题,谁的过失就应该由谁来承受职责。若隶属校方或宿舍管理方安全管理工作的过失,自然应该由校方或管理方承受职责。比如,寝室门锁损坏,报修后无及时维修而被盗,学生委托校方或管理方代为保管的物品遗失,学生在正常用电的情况下由于电路或学校配置的宿舍固有电器故障惹起火灾,则校方或管理方应承受职责。若校方或管理方在安全告知(教育)、安全管理上尽有了应尽的职责,被窃或失火是由于学生的过失导致的,则应由学生承受职责。如校方或管理方在安全管理上有过失,同时学生也存在过失,则看两方过失的大小承受相应的职责。如过失方是另外的学生(如出去不锁门、违背安全用电限定导致),则由过失学生承受职责。不顾发生什么情况,学校都有管理不严的职责,但是主次职责要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