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计量机软件的字面要素的保护 计量机软件的字面要素即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可作为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对于计量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的保护 计量机软件的非文字要素即流程的组织、步骤、结构,对于这部分内容可否能享有著作权,应当运用阿尔泰案中确定的包括抽象、过滤、比较三个步骤的“抽象概括法一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要区分出思想和表述,要在最概括的思想(如流程的功效)和最具体的对思想的表述(如一行行的代码)之间划出思想和表述的界线;
其次并不是每一个对思想的表述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需要具体的考虑这一表述的独创性、功效性以及可否存在思想与表述的混合。
(三)对于计量机软件的外在界面的保护 计量机软件的外在界面包括其菜单系统、用户界面及输入输出的方式等显示在屏幕上的各要素。在软件开发经过中,技术人员能够在不复制一款已有的软件的代码的情况下,复制上述各要素,这是因为产生这些屏幕显示的流程代码能够通过分别的方式编写。在主张计量机软件界面侵权的案例中,事实上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软件界面的复制侵犯了其内在的流程代码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是仅侵犯了软件界面本身作为其它类型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产生屏幕显示的代码是以分别方式编写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屏幕显示本身被复制了的事实。这意味着,应当将屏幕显示作为独立于软件代码的其它类型的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计量机软件的界面具体应当作为哪类作品受到保护,这取决于界面上所包含的各要素具体符合著作权中哪类作品的定义。可见,一款计量机软件能够同时受到多种类型的著作权保护。如一款角色扮演类的游戏软件,其精美的人物造型、背景画面可能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其所配的音乐或特定的声音可能构成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从而享有著作权,其中的人物对话和故事情节的设计又可能构成戏剧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