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③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搀入食品,或者明知是搀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销售。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①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鉴于本罪危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险性,《刑法》第144条规定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即是否已经销售,以及销售金额多少,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时,也不能不注意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案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程度的大小等等。对于搀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量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