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地沟油判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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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产经营地沟油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人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法院对地沟油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时,此时是要结合犯罪的数额、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综合确定的。
生产经营地沟油判什么罪?

一、生产经营地沟油判什么罪?

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新通过的《刑法》明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各种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论处。

在经营中使用地沟油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刑。明知他人使用地沟油还为其提供方便的,有可能构成共犯。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本罪违反的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主要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食品安全的犯罪的,在我国的食品犯罪中,其实大多数都是行为犯罪,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即犯罪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此时就是会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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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搀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①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也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实施以下几种行为:
  、生产者在生产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谓非食品原料,是指从营养学的观点看,根本涌做食品原料使用的物质,例如,化肥、甲醇、石灰等。生产各种食品都离不开各种原料,包括动物性的、植物性的和化工合成的原料。这些原料应当有利于至少无害于人体健康。但是,有的生产者为了使其产品降低成本或者增强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获取非法利润,故意在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例如,在食品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色素,在酒水中搀入工业酒精,在食品中搀入工业染料、洗衣粉等等。为了增强色、香、味或者防腐而搀入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犯罪。、销售者在其销售他人生产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者明知是已被他人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加以销售。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只要实施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一人实施以上两种行为的,仍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构成本罪的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而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够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结果加以重犯的情形处罚。
  根据《刑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③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一般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搀入食品,或者明知是搀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销售。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①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鉴于本罪危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严重危险性,《刑法》第144条规定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条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即是否已经销售,以及销售金额多少,都不影响本罪之构成。但是,在实际处理案件时,也不能不注意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具体案件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危险程度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程度的大小等等。对于搀入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量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②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食品的特点不同。前者食品是搀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后者也可能使用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料但并未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不同。后者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前者则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结果要件不同。后者法律规定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为要件,而前者无此要求。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责任:
  
①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搀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搀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②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③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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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地沟油”犯罪量刑标准
  
1.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
  
2.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死刑。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死刑。
  
4.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追究刑责;如果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责,最高可判无期;如果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共犯论处。
  
6.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7.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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