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巨大的发展空间吸引更多的开发商投身于游戏产业,游戏市场同质化现象日益加深,著作权纠纷也层出不穷,并存在诸多问题。就目前而言,游戏中运行游戏的游戏程序可以构成计算机软件,游戏中的人物或者背景以及音效可能会构成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但对于由这些元素综合构成的游戏本身而言,著作权法上并没有一种作品类型可以完全对应,游戏是否可以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理论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如此便造成游戏在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窘境而无法获得合理保护。本文认为,游戏主要表现为游戏程序和游戏的整体界面,并且游戏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独创性主要体现为开发商是如何安排或组合了不同元素以实现所要追求的娱乐效果,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游戏的整体性。在对游戏在著作权法上有了明确的认识后,鉴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区分出游戏中可以受到保护的表达。而美国在类似判例中的做法显得更为合理,运用抽象概括法从游戏整体上区分出游戏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并运用混同原则、场景原则进行限定,最终区分出可以受保护的表达。紧接着本文在区分出表达的基础上讨论了在游戏作品中该如何以“实质相似加接触”认定著作权侵权。最后一部分综合前文的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游戏中的独创性的艺术要素、游戏的整体界面和游戏机制是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形式,并且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游戏作品的个案保护模式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