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责任在他们。
首先,如没有相反证据,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其次,他主张是婚前财产,那么这些电器应当是他们购买,他们有义务提供发票来支撑他的主张,如果提供发票,看发票日期和婚姻登记日期,一切一目了然。如果不提供发票,他们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应当认定共同财产。
2、本焦点的关键,是购物发票。购物发票掌握方,有义务提供发票的。更何况是他们主张是婚前财产,即物品是他们购买。
3、先确定是否为共同财产后才存在评估价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是财产无法分割,强行分割后影响财产使用价值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一方获取物品,并给对方人民币补偿。实物能分割的,并有价格的,没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