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解除劳动合同肯定是不行的,协商不成,有没有适合的岗位,那就安排待岗吧,产假工资按照正常工作工资标准发放,其他时间发给待岗工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直至哺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