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笔录之后,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会将案件公诉至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