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如果被告进行积极抗辨,此时被告应对自己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