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前者和我们在生活中熟知的拘留所,被看押违反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拘留所关押的人,一般是因为触犯了一些行政上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情况之下,在这里面的人就有一些行政工作的人员了,也有可能是一些公职人员。然而,后者的话,收押的人就大不一样了。大多数是一些经历过犯罪的人,又或是一些严重的嫌疑人,再就是一些服刑年份在一年以下的人。所以,其在管理的犯人性质上,是一些经历过刑事方面的性质犯罪的人。
其次,两者的被关押的人的身份不一样。看守所关押的人是依照法律被逮捕或是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或是余下刑量只剩一年要被释放的犯人。拘留所的关押人,则是因违反治安所受到拘留,或是由法院所决定应该进行司法拘留的对象。
第三,前者的不同的监管活动斗志由当地的检察院协同进行的。但后者,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同时,前者的所要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依照刑事方面的规定,以及其本身的相关规定。而后者,就是依据不同的治安方面的条例来作为依据的。
和我们口中所说的蹲监狱,坐牢什么的,并不一样,它是具体的一个行使处罚的场所,并不是口语化中的那些名词。比如,前者,是刑事方面违法的关押场所,并且是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质的关押场所。但拘留所是对行政性质的处罚所针对的,是一个处罚的地方,所以它具有惩罚的关押场所。所以二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和我们需要区分的地方。
在之前这两个羁押场所没有分离的时候,经常出现无法权责统一,责任推拒的现象。造成了各种办事效率极其低下,甚至无法分清,权责所在。常常纠缠在一起导致没有了可靠地公信力。在之后,公安机构将二者进行高效的分离,是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有效的分离。互不干涉,各司其职。使办事效率在剥离的同时又很大程度的有效进行了提高。
两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看守所是不可以由家里的人,对看押的人来进行探望的,尤其是有着刑事方面的违法距记录的人,只有律师才可以见面。而拘留所羁押最长的时间为十五天,其具体情况视具体而言。所需要或是可以寄进去的东西也是很多不同点的。
各类案件的分家处理,使我国的法治社会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强制性更加具有保障性,使社会治安更加呈良好态势。既有约束又有机会教化。也凸显了科学的理念。当然,最终目的还是权的管束,责的管理。使权,更加有效,使管理,更加完善。在预防的时候,以及治理的时候,都能做到有效的完善责任。
两个地方的最大好处,就是让这里的人员能够把自己的责任更加规范化,有效的完成工作,让能力更加的完善,更加值得百姓的信任。就我国的法律进程而言,也是一个值得骄傲的事。不管是对内部的监督还是对外部的监管都更加进一步的高效下进行。当然不论是两者的哪一个,都不能进行强制性的暴力执法。不得侵犯任何人的人权,否则可以进行控告和申诉,进行对自己的有效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