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鼓励有资格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在《医疗组织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准许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申请者已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获到《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组织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的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举办个体诊所;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准则;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同时,鼓励符合要求的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