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关押的人,一般是因为触犯了一些行政上的规定,所以,这样的情况之下,在这里面的人就有一些行政工作的人员了,也有可能是一些公职人员。然而,后者的话,收押的人就大不一样了。大多数是一些经历过犯罪的人,又或是一些严重的嫌疑人,再就是一些服刑年份在一年以下的人。所以,其在管理的犯人性质上,是一些经历过刑事方面的性质犯罪的人。
其次,两者的被关押的人的身份不一样。看守所关押的人是依照法律被逮捕或是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或是余下刑量只剩一年要被释放的犯人。拘留所的关押人,则是因违反治安所受到拘留,或是由法院所决定应该进行司法拘留的对象。
第三,前者的不同的监管活动斗志由当地的检察院协同进行的。但后者,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同时,前者的所要进行管理的依据,是依照刑事方面的规定,以及其本身的相关规定。而后者,就是依据不同的治安方面的条例来作为依据的。
和我们口中所说的蹲监狱,坐牢什么的,并不一样,它是具体的一个行使处罚的场所,并不是口语化中的那些名词。比如,前者,是刑事方面违法的关押场所,并且是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质的关押场所。但拘留所是对行政性质的处罚所针对的,是一个处罚的地方,所以它具有惩罚的关押场所。所以二者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和我们需要区分的地方。
两者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看守所是不可以由家里的人,对看押的人来进行探望的,尤其是有着刑事方面的违法距记录的人,只有律师才可以见面。而拘留所羁押最长的时间为十五天,其具体情况视具体而言。所需要或是可以寄进去的东西也是很多不同点的。
各类案件的分家处理,使我国的法治社会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强制性更加具有保障性,使社会治安更加呈良好态势。既有约束又有机会教化。也凸显了科学的理念。当然,最终目的还是权的管束,责的管理。使权,更加有效,使管理,更加完善。在预防的时候,以及治理的时候,都能做到有效的完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