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即体现的是“全面赔偿原则”。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 要方法有: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法定赔偿。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法定赔偿”《指导意见》均有具体的规定。
《指导意见》中有一条: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