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权拒收刑满释放的未成年学生,也不能以停课、劝退等方式掠夺他们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的法定看护人,能够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述,请求有关部门责令学校改正不当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限定:“人民检察院免于诉讼、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限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