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共有可以采取哪种形式
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二、怎样减少专利权共有风险
专利权共有风险的防范对策
1、尽量避免专利权共有。鉴于共有专利权存在上述如此多的风险,本文认为应尽量避免专利权的共有,即在共同研究中通过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由参与共同研究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予其他共同研究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在委托研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研究中,尽量避免约定共有;在专利权的继受取得中,例如,受让、继承、赠与以及承继等,尽量避免专利权共有。
2、赋予一方共有人享有独占实施权,其他共有方仅分享独占许可实施费。如果当事人不得不共有专利权,则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由某一方享有独占实施权并由其决定是否对该专利权进行分许可,约定独占许可实施费的数额并由其承担专利权维持及司法行政保护的义务。基于独占实施权的性质,分许可费应视为独占实施权人的收入,非其他共有方所能分享。
3、约定共有专利权实施、许可实施、转让、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果当事人不得不共有专利权,且又不能签订独占实施协议,则应当通过合同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其
一,明确限定自主实施共有专利权的范围或确定实施共有专利权的实施方给予其他未实施方合理的补偿标准,避免实施共有专利权时在获取利益方面显失公平;
其
二,约定任一共有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共有专利权的许可实施和转让,因个别共有人个人利益的原因,在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后可不转让和许可实施,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补偿;
其
三,约定任一共有人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后,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自动加入到诉讼中来,共同支付诉讼成本,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共享诉讼收益,除非该共有人明确放弃其在该诉讼中的实体权利。
其
四,启动专利权行政保护时,其他共有人应自动加入,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除非该共有人明确放弃其在该行政处理中的权利和以该行政处理结果为基础的诉讼利益;
其
五,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其他共有人也应自动加入,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除非该共有专利权人明确放弃其共有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