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应当将财产约定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双方应当署名。
这样既可以防止和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
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妻子(原告)借款做生意,其目的是为家庭创造经济收入,计算丈夫当时向妻子写了“借条”,但并未对该存款的权属进行特别的约定,其形式不符合财产约定制的法定要件,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丈夫向妻子的“借款”5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