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公安机关对达到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不论是司法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犯罪者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亦或刑事强制措施,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日期应该折抵刑期,那么对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而受到的司法拘留的日期亦应予以折抵刑期。
2、参照依据
根据法律漏洞填充理论,当法官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时,在不得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应参照相类似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亦即,看能否找到一个法律条文,其所规定的案件类型与待决案件相类似,如果能找到一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案件类型与待决案件类似,那么就可以参照该条文进行裁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据此,可以参照该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已经给予其司法拘留,因同一行为被法院判处徒刑的,也应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