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4)公司裁员。
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后如果有能力上班但是主观上不想去上班,客观上也没有去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因不上班导致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话,公司是完全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