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民间借贷、人身、财产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中,都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外来不法侵犯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婚姻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此时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究其原因,不外乎就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一般都处于被告的法律地位,而充当原告的发生率几乎是零。然而,司法实践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当原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笔者认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精神病患者的父母能否以其法定监护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当有研讨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