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一位劳动者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你的工资,公司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你劳动报酬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是不一样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知识链接:什么情况下没有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