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你是学法学的学生这问题又让我不得不努力回想一下当年学的知识产权法!
首先:
第一部分,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保全,职权人不受影响,这个很好理解吧因为,质权是物权的一种,严格的将是担保物权这一类,法律有明确规定,法院查封不影响先前的担保物权。这个不多说。“依据物权具有对世性,不受任何非法行为侵害,你享担保物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的保全行为只能在你权利价值之外保全。”
其次:主要在于这里,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这个的理解,要先区分几个概念。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还有普通实施许可合同,这三个词,独占是指在这个领域内许可人只准许你一个人使用这个专利权,包括许可人也无权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使用。排他,就很好理解了,就是除了许可人之外的其他普通实施许可人等不可以使用。普通,就是大家在一起和气生财,都可以用互相没有制约。
然后,关于这个独占许可合同的定性为:他是一个债权。当法院查封这个专利权的时候,如果影响到这个债权的话,那么根据合同债的相对性,只能向许可人主张损失。而物权对抗法院保全。所以,独占实施合同不影响法院查封哗郸糕肝蕹A。呵呵,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