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程序的最大价值就在于,通过该制度确保公平对待被清算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防止因为个别债权人利用先机主张先行给付,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解散后,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资不抵债的,清算责任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及时办理公司清算事项,避免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清算主体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不能免除清算义务。仍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也要严格履行书面通知和公告义务,否则清算组成员面临对未合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风险。
六、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详见《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十一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7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