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赋于人以诉讼权利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实现程序正义,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或人民法院在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民事诉讼法和1992民事诉讼法意见没有对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作出规定,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宜作出规定,有意不作出规定,为一种立法技术方法的运用,也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因疏忽没有作出规定。有意不作规定而出现“法律漏洞”,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在于让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实践,来填补“法律漏洞”,待实践经验充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规定,并不禁止人民法院的探索实践;因疏忽没有作出规定而出现“法律漏洞”,人民法院基于自身的职责,也应该运用科学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法律漏洞”予以填补,而不是面对“法律漏洞”无所作为。简而言之,无论何种“法律漏洞”,人民法院均应当发挥主动性来予以填补。在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