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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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向法院提出起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诉前财产保全存在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一、诉前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

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

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

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裁决有异议的,还需要在15日内作出起诉的决定,如果超出了该期限,可能导致相关决定已经执行,会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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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该如何救济问题解答如下,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执行异议如何申请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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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要怎样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执行异议如何申请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的工作效率。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样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样救济问题解答如下,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执行异议如何申请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的工作效率。
在法院判决完后,假如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被驳回了应该怎样做,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204条中的裁定是实体上,不是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如果复议被驳回,那么就丧失了法律上赋予的救济权利,只能提起申诉了。我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204条中“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这样一旦异议被驳回,就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
以上就是对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救济方法有哪些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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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如何救济?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异议诉讼,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并认定理由不成立时裁定驳回,案外人对于裁定结果不服认定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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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执行异议如何申请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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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公司破产了,却下来个异议,那破产申请异议救济程序是什么意思?要如何处理这个呢?
[律师回复]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未规定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给予债务人书面的答复,债务人不服法院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为加强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对于这一关系债务人生死存亡的破产申请行为,应赋予债务人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具体来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者召开听证会,由债务人、债权人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经审查,债务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同时,为确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确,以及加强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应允许债务人对受理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以上是破产申请异议救济程序,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应该怎么样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异议怎么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执行异议如何申请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哪些执行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是否在提出时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呢?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依照最高人民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来看,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应该提交必要的证据来证明执行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可以约束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有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防止被执行人和厉害关系人随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案件的执行,或者转移财产,阻挠案件的执行。
(2)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或者厉害关系人随意,不加限制的提出执行异议,必然浪费司法资源,使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被侵占,这样做还有助于提高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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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如果被申请人她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那么他可以在15天之内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他没有在这个规定的时间之内发起起诉,那么最终就会被认为当事人他已经放弃了救济的权利,那么超过之后就不能够再发起,就算发起也会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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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时可不可以提起另案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时可不可以提起另案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但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其次,最高人民于2008年11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至20条也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
保全案件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全失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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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救济方式有哪些?
违法强拆救济方式有:报警、行政复议、起诉到法院维权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违法强拆的具体实施情况,公民是可以按照规定来要求赔偿的,涉及到犯罪的还可以根据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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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问题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合同仲裁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服经济合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明确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制。在我国,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就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并依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纠纷提交仲裁,但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选择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主要是考虑到实行仲裁不仅仲裁员由自己选定,而且仲裁时限往往较诉讼缩短不少,但殊不知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只要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有的当事人在接到裁决书时,发现裁决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不知如何是好! 在此,为了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和维护。我提醒有关当事人,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设立了相关的救济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因此,仲裁案件的有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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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法律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对方转移财产的话肯定会影响到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的,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需要提供担保,并且要交纳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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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重大误解与合同解释也有密切的关联,但这是对有问题的合同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
重大误解的救济方式是变更或撤销合同;
而合同解释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词句的意义。
重大误解是对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在合同解释场合,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条款、词句的含义或意义理解不一致。
但不能否认,对合同条款、词句的含义理解不一致,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误解造成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受诉或受理争议的仲裁机关可能面临着选择救济方法和救济规则的问题。这种争议的本身,也给、仲裁机关的选择提供了可能。前面已经谈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解释规则。
虽然在适用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上可以有选择的机会,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制度,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可动摇的状态,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已成立的合同,或已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如果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没有形成合意,则撤销或变更就成了无矢之的。英美法不注重概念之间的界限,判例中认定的许多无效合同,在我们看来,是未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未成立、撤销、无效三者相区分。
新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有哪些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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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失败应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有一个朋友欠了他亲戚一笔钱,当时他亲戚起诉他并且申请了以他的房产为诉前财产保全,可是我朋友把房子已经卖给我了,我也付了钱只是没过户,请问对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赔偿。受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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