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为了获取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股东对公司的约定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享有权利,就应承担义务,反之亦然,出资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要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须承诺向公司出资,任何人要取得实际的股东权利,必须实际履行出资的义务。股东没有按照约定出资需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而只能转让。债权则不同,公司的负债必须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其他法律规定,这些职工出示的收据显示,当年职工具有真实的投资意愿,这些资金投入公司的目的是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象公司承诺过的一样与公司共发展共成败,与公司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并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参与公司收益的分配,并且事实上也实际以股权为基础收取了红利,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以这些出资来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