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返还出资本息、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权利受限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民事责任。
(一)返还出资本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金和利息;若发现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可以要求其对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后如有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就未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地,若发现有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还可以要求其对该股东的补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股东是基于其向公司的出资取得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的。抽逃出资的股东没有尽到应有义务,因而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受到合理限制,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四)解除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的,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便不再有享受股东权利的基础,若经公司催告返还后仍不返还,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的行为受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但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