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简单地说,即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本案中,程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开始生效,生效期为约定的2年。2年内,程某到其他公司任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与甲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担负违约金。如果其行为已经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则还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