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停工留薪期并不是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是需要根据伤情恢复情况进行判定的。
2、一般医疗期是由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为准。员工可携带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医院有盖章)到单位请工伤假。到期之后应到医院复查,医院根据复查结果给出合理建议。建议可能是不需要休息,也可能还需要休息。
3、员工在工伤休息期间,单位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保持原来工资不变,按月支付给员工。
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没有规定医疗期,医疗期只跟工作年限有关,如果医疗期到期了仍不能参加工作的,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不同的劳动能力级别是有不同工伤赔付,没有假期,具体如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