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想问一下,我想知道法律规定的一个人身安全的概念或定义是什么??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4-12-09 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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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全文
    9 2020-12-30 22:34:57
  • 侯强律师
    侯强律师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
    (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全文
    12 20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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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
终身监禁并不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是一种执行的措施,并且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用到终身监禁。通常终身监禁是针对于一些贪污受贿的罪犯,并且这些贪污社会达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是设置了死刑缓刑的才有可能用到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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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从轻或减轻处罚会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强奸罪行方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罪犯可能会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然而,若能证明其犯案情节显著轻微,那么法院就应酌情予以减轻惩处。
其中有数种具体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首先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如
(1)未成年人犯罪:当这类犯罪者在犯罪的时候还未满十八周岁,在量刑阶段应该被视作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象;
(2)那些在行动上尚未完全失去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他们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这些患者已经完全失去了这种能力,那他们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那些既聋且哑或者双目失明的人犯罪,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关于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情况
(1)预备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来说,如果他们并未给他人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伤害,那么应当免除处罚;而如果他们的行为确实造成了损害,那么应当减轻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如果犯罪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这也是一个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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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全额退款缓刑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认定犯罪分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方面,需满足以下条件:该类犯罪分子需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较为轻微的刑罚。
(2)在评估犯罪分子是否适合被适用缓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两方面因素。唯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信心确认,对罪犯适用缓刑不会使其再度危害到社会大众。
(3)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如果在过去曾因同类型罪行而受到过法律惩罚且被判定为累犯的,那么我们应该保持警惕。因为这些人很可能是屡教不改的累犯,犯罪主观恶性较深,具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缓刑恐怕无法有效地预防他们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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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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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面对以下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进行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况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罚;
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危机;
第三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中的母亲,如果施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可以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向相关的办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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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律师会见最新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当辩护律师手持由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经过公证的律师事务所证明文件以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证公函,提出会见正在押犯的申请时,看守所应尽快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书面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需提前通知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权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自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会谈内容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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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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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省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14至37日不等。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特定罪名或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拘留后的羁押时间则可延长至37日。
此外,若有必要,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遇特殊情况,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特别重大的嫌疑分子,拘留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
最后,检察机关需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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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在公安局找人有办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事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其亲属有权与负责案件办理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获取详细信息。涉及到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其家人同样拥有申请探望当事人的权益。
然而,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应严格遵循拘留场所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原则上,每位被拘留者的亲属有两次探视机会,每次最多可以有三名家庭成员同时参与,且每次探视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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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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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公共安全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将被判处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同时要承担相应罚款。
2.从法律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应为所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岁,就具备了成为本罪主体的条件。
然而,在实际案例当中,此类罪犯主要以机动车驾驶员为主导群体。
3.当在道路环境下驾驶机动车辆时,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的严厉惩罚: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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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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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找刑事会见律师收费有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聘请律师会面所需支付的服务费用约为数千元人民币,不过,由于该项服务涉及刑事立案调查阶段的内容,具体的服务费用需结合案件的复杂性及律师的执业资历等因素来综合评估。在会面过程中,律师需得到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书面授权方能履行相应职责。具体而言:
1.假设律师会面仅对单个案件实施服务,且按照目前业内通行做法,其收取的服务费大致在2000至6000元人民币之间浮动;
2.律师在执行会面授权时,必须获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书面授权,而非表亲关系的人员则无法获得授权;
3.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其家属并不能直接与其会面交流,因此,只有通过委托律师代为会面这一途径实现沟通;
4.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律师在执行会面授权时不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只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即可开展相关工作。换言之,即使犯罪嫌疑人刚被捕入狱,律师也可在当日即刻安排会面事宜。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外地公安办取保候审要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所需耗费的时间跨度大约为自提交申请书至相关部门审核并最终获得批准,这整个过程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而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来进行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间断。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同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相关单位知晓。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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