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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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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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

一、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六年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的规定。

二、终身监禁在立法上有哪些特点?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犯第一款罪,有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虽然我国现在也实施了终身监禁这样一种刑罚的执行措施,但并不是一种新的具体的刑罚种类,所以该措施也是针对一定的特定人群,通常终身监禁在我国针对的就是贪污受贿的罪犯,而且一定是贪污受贿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给国家给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量刑的力度是非常大的,才有可能用到终身监禁。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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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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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概念的定义分歧
[律师回复] 公司治理概念的定义分歧
既有国际组织对公司治理的定义,也有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的定义。总的看来有以下几种。
强调公司治理的相互制衡作用。如吴敬琏、吉尔森和罗(Gilsonand Roe)。认为所有者、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是实现公司治理的关键。只有公司内部之间明确了责权利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被建立起来。
强调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如张维迎。公司治理在广义上就等同于企业所有权,而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互对应。只有这样,才能对公司中的个体性成最大激励。最终使得公司作出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如杨瑞龙。李维安、世界银行等。企业治理结构表现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这些契约签订方不仅有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还应该包括消费者、投资者和债权人。因此企业很好得履约,不应当只去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还应该照顾到市场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林毅夫。企业要获得健康发展。最主要是看能否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利润率,一个合理的市场利润率恰能正常反应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水平,这种市场监督和约束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
强调科学决策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如李维安。公司治理不是为制衡而制衡,衡量一个治理制度好坏的标准,不仅仅是看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状况.更主要是如何使公司最有效的运行.如何保证公司各方参与人的利益得到维护满足。“公司治理的目的不是相互制衡。至少最终不是制衡,他只是保证公司科学决策的方式和途径”。
强调法律在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主要为法商管理学派。治理是目的,法律是手段,通过对法律的运用和操作,以及从法律层面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以寻求解决的办法。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公司治理定义的分歧之处在于公司只能对股东(出资人)负责,还是应对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等一些列利益相关者负责。围绕前者出发。
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内部治理,强调公司内部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之间的相互制衡。围绕后者。公司治理是一套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一系列约束和激励机制。各种国际组织倾向于从宏观角度来定义公司治理。要求公司治理的范围应扩充到公共政策方面.强调公司治理的好坏关涉到宏观经济的稳定。由此认为公司治理应该对整个社会上的利益共同体负责。而有些学者则从微观角度定义。认为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强况下,出资人如何保证最大化其投资收益 公司为了最大化其股东收益。在必要情况下施行有损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措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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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样的?
终身监禁并不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是一种执行的措施,并且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用到终身监禁。通常终身监禁是针对于一些贪污受贿的罪犯,并且这些贪污社会达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是设置了死刑缓刑的才有可能用到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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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概念怎么样定义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怎么样定义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者的概念怎么定义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要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
首先就要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断方法,一种界定的方法是以购买商品的种类即购买的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来判定,
第二种是以购买者购买的目的、动机即是否是生活消费的需要来识别。
第一种判定方法显然是有很大缺陷的,许多商品既可以作为生产消费品又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比如钢材在用于私人建房时就是一种生活消费,因此,简单地从购买商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作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合适的。
第二种方法从表面看较为合理,但目的、动机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通常只能通过“经验法则”加以判断,比如根据购买商品的数量来判定是否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
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了,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是知假买假,但他又完全有可能是买了送人或收藏,这样真正的消费者就可能因为多买了几部同样商品被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是与生产者、经营者追求盈利相区别的,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再次转售获利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购买行为就应被认定为“为生活消费”,就应该被视为“消费者”。
实际上,“生活消费”是与“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
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
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包杂志,看、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
②因此,生活消费的概念是广泛的,据此,消费者的概念也应是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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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么样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终身监禁的定义或概念是怎么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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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份合同想要终止,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我想咨询一下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如出现合同中债务已经依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中任一情形的,合同即告终止。此为法定的合同终止,另外,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终止合同。
  合同的终止并不是合同责任的终止。如果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引起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此时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并不能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不应影响权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合同终止后,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而消失,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合同直接规定的,因此,合同终止后合同条款也相应地失去其效力,但仅是合同的履行效力终止。即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效力终止。但在实际中,合同终止后仍会产生遗留,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般应对此类情况作出约定。为实际满足合同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如果合同终止后尚未结算清理完毕的,其中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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